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2,東簡,288,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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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莊月里
林健富即池野有機烏龍茶行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76,155 元,即執行名義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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