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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邱麗珠
被 上訴人 郭 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東簡字第5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9,3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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