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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63號
原 告 張俊芝
訴訟代理人 張俊燕
被 告 張世瑩
訴訟代理人 倪翊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3 年1 月9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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