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3,東小,128,201410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12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佳鴻
被 告 郭德發(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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