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3,東小,136,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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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璧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貴妹
訴訟代理人 潘袁定豪
黃玲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遠距訊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減少桃園與臺東多次往返之勞頓、車資、請假與住宿成本,請求准予以遠距視訊方式行本案言詞辯論等語。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3準用同法第305條第5項規定,法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時,該當事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固得以該設備訊問之,惟此項規定之適用,須法院有依同法第367條之1規定訊問當事人以為證據方法時,始足當之,倘為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上所為辯論,則無此項規定適用餘地。

三、經查,本件尚無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職權訊問原告之情事,且當事人到庭就本案為言詞辯論,並非遠距離視訊所得代替,是以原告前開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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