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3,東簡,108,201507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和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佩霓
杜大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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