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3,東簡,131,2015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吳春玲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鄭細美
劉鄭留妹
鄭霞
鄭春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24日103年度東簡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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