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3,東簡,213,2014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黃金花
訴訟代理人 陳銘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沈碧恕
複 代理人 羅文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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