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3,東簡,357,2015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東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歐夢蘭(歐夢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以繼承歐夢鴒所得遺產為限,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以繼承歐夢鴒所得遺產為限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①原告原為萬泰商業銀行,現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

②訴外人歐夢鴒於民國102年8月24日與原告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自102年8月26日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按原告指數利率加年利率8.5%計息(即9.88%),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

③而歐夢鴒於102年11月8日死亡,由被告繼承,被告將自歐夢鴒繼承所得之不動產另出賣與他人,然而就歐夢鴒上開借款,卻未能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435,833元,即自10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乃依上開借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借款。

④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答辯,亦無聲明。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約書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等件為證,可證明原告對歐夢鴒之借款債權,並提出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可證明被告自歐夢鴒繼承不動產並轉售他人之事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答辯,是原告之主張與證據及事實並無相違,應堪信為真正,被告應依上開借款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在繼承歐夢鴒遺產範圍內,對原告清償。

從而,原告依據上開借款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如聲明所示,即無不合,爰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原告勝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