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東簡字第8號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被 告 徐群皓
徐守敬
王君國
王治國
王平國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王清華
王惠蘭
達崙原名王明發
李東方
李華茂
杜雅玲
杜健平
杜健峰
王東勝
邱錦昌
邱慧梅
邱志豪
邱志成
王秀枝
王秀蘭
王秀珍
王辛榮
王國政
王美芳
王惠琴
王美芬
王淑樺
王博成
王瑛傑
王淑玲
王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耕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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