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小,147,2015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張鈞翔即張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管轄。

且兩造間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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