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小,3,2015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大學性別平等委員會、乙○○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86元(即依原告104年2月24日民事補充狀載之請求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
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1,760元(計算方式:2,760元-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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