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小,85,2015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8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陳竑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本件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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