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救,11,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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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舞俊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179號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為釋明,並參照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104年7月17日函暨其附件,聲請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之無資力標準,故聲請人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堪予認定。

另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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