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救,17,2015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銀澤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289號拆除通行道路上地上物
民事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係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第三人張恆源,提起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289號拆除通行道路上地上物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委任狀影本在卷可稽,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職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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