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簡,19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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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許耀鴻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以其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10號交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物之所有人地位,請求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原告以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利益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840元【按原告主張其所有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以計算原告占用土地之客觀利益。
計算式:(1,076平方公尺+541平方公尺+52平方公尺)×360元/平方公尺=600,84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6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1,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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