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簡,227,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阿渡的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長慶間確認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長慶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長慶間請求確認返還房屋事件,原告雖以「張長慶」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張長慶」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