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簡,330,2018051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邱櫻花
王明德
王明輝
王明華
王玲
王惠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3,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