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6號
反訴 原告 連光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