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簡,36,2015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6號
反訴原告 連光雄
反訴被告 高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東簡字第36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反訴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即反訴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4,9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