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4,東簡,53,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53號
原 告 許泯人
許崑明
許崑城
許佳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雪蓉
被 告 林金龍
林東華
林淑美
林芷羽
高照智
高筱萍
高筱瑄
高筱菁
高筱騏
高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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