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5,司東調,5,2016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東調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中信、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暨代位塗銷抵押權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中信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63,171元及利息,而其所有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抵押債權應已消滅,爰請求調解確認上開抵押權登記不存在、代行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係關係確認上開抵押債權是否已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是依法律關係性質,可認其本件調解之聲請,已有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及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有不能為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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