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5,東勞簡,3,2016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緯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玉妃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