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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志強間代位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徐志強等就其繼承之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辦理分割登記,並得由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徐志強等辦理分割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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