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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邱曉群
被 告 林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本件承保車輛之投保及理賠文件到院,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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