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5,東小,57,2016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仕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春吉即協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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