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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邱鳳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據其提出高雄市鳳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2、103、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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