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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雪梅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9日105年度東簡字第1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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