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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仁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上開裁定業於105年7月2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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