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5,東簡,153,2016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868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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