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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羅東雄
被 告 邱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寶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有關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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