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5,東簡,25,2016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仁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敬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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