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5,東簡,278,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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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欽豪
李冠旻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宜玲
李素玲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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