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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馬有富
被 上訴人 陳信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6,5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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