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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甘國聖
被 上訴人 謝宗樺
詹家銘
林俞欣
蔡宗翰
劉金源
郭李宗文
朱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0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04月20日以105年度東簡字第349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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