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5,東簡,35,2016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翠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勤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元【按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核定,見本院卷第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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