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60號
原 告 鍾盛春
被 告 李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業於105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