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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5號
原 告 許健文
許弘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被 告 許耀鴻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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