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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司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明星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6年8月25日以東院義民宿一106 東司調17字第1060015755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潘明星、潘明法等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顯然無法達成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分割分案之可能,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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