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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侯廷
楊志隆
洪昶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斐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4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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