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小,4,2017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4號
原 告 陳永良
被 告 盧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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