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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正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田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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