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東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汪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裁判費收據}。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1,9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後,尚不足4,070元(計算方式:應繳裁判費5,070元-已繳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