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李麗珠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相 對 人 謝昌啟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99號返還土地民事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係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99號返還土地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該基金「受原住民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影本在卷可稽,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職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