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104,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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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壬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蓬萊谷(即蓬萊稻穀)26,600台斤,折合為15,960公斤,以起訴時蓬萊稻穀每百公斤為新臺幣(下同)2,557元計算(見本院卷第17頁農糧署糧價查詢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8,097元(計算式:26,600×0.6×25.57=408,097,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應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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