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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丕家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提出載明被告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姜○○」,而未記載被告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原告雖稱其因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修正而無法取得被告資料,惟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閱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5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99年東地所字第0000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在卷,並於106年6月8日以電話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閱卷,然原告迄未聲請閱卷亦未更正起訴狀被告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法特定原告本件所列之被告,亦無從合法送達,依首開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全而有起訴不合法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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