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郭怜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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