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169,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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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6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鵬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古進法
吳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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