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183,2018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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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秀妹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

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為此,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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