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85號
原 告 王萬貴
訴訟代理人 王宏義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被 告 胡正雄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以書狀陳報,原告所主張如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面積63平方公尺之鐵皮棚架,被告是否有事實上處分權?或現為訴外人胡初妹所有?(被告109年 8月5日民事答辯狀五、以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理由七、㈡參照),並請將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收受繕本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或追加變更狀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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